地鐵乘坐守則第三章,乘車規則第二十條,不得攜帶以下物品進入車站或其他地鐵設施:
1、槍械彈藥和管制刀具,但國家安全、軍務、警務、海關等特種人員持有效證件執行公務的除外;
2、寵物、家禽等動物,但正在執行公務的專用動物除外;
3、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
4、氣球以及鋤頭、扁擔、鐵鋸、鐵棒、壓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或影響地鐵設施安全的物品。
其中觀賞魚屬于第二條中的不得攜帶的物品,因此不可以攜帶觀賞魚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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