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下的借貸關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1、借貸進行非法活動的。
2、借貸進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
3、非金融企業以合法借貸掩蓋的非法金融活動。
4、明為聯營實為借貸的。
5、違背真實意圖的借貸關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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