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城市管理執法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範圍内和公共場地開辦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出店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2、處罰措施:《城市管理執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五款規定,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出店經營的,處以100元到500元罰款。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