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需要貸款嗎?我們是低利息噢……”
不少人都接到過類似的騷擾電話
急需用錢的市民容易被其低利率所吸引
可低息貸款套路多多
一不小心
可能就掉落陷阱
近日,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法官火眼金睛辨别貸款合同中存在的利率陷阱,幫助借款人唐某減輕了5萬餘元的債務負擔。
前情提要
2019年2月,急需用錢的唐某接到了貸款中介的推銷電話。聽到月利率1.1%、程序簡單、放款速度快,唐某便心動了,想着通過中介快速貸款來解決目前的難題。
在中介公司的指引下,唐某提交了資料。審核通過後,唐某與小貸公司簽訂了貸款合同,貸款金額為20萬元。
合同約定:貸款期限為36個月,固定月利率為1.1%,還款方式為按月等本等息計息法,每期還款金額以還款計劃表為準。
3月,小貸公司向唐某賬戶發放貸款20萬元。從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唐某連續償還了16期貸款本息。由于受疫情影響,2020年7月起唐某便沒有能力再還款。
小貸公司多次催讨,但是唐某一直未還尚欠的本息,構成違約。2021年,小貸公司将唐某訴至法院,要求宣布貸款合提前到期,要求唐某支付欠付的借款本金116666.66元及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4日利息2200元,并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準支付違約金等。
借款者必須依法履行還款義務。不過,若是合同裡暗藏貓膩,蒙在鼓裡的借款人應該吃下這個虧?
“利率”陷阱
六合法院依法受理該案後,辦案法官趙紅肖依法開庭審理此案。
在審理過程中,法官發現雙方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存在利率“陷阱”。
小貸公司與唐某簽訂的貸款合同中約定了借款利息,但利息的本質是借款人占用出借人的資金所應支付的成本,所以利息的計算基數也應當以借款人實際占用資金為準。
本案貸款合同約定的還款公式為:每期還款金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數 貸款本金×貸款月利率,即每期的還款利息都以初始貸款金額20萬來計算。
這種計算方式改變了等額本息每期利息應按剩餘貸款本金來計算的方式。這就導緻固定數額的利息相對于遞減的實際占用金額,利率是遞增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實際年利率達25.69%,明顯高于合同載明的年利率13.2%。
這樣一來極大地增加了貸款人的用資成本,并且這種利率“陷阱”如不具備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難以在短時間内通過閱讀合同文本發現實際利率與合同約定的名義利率存在較大差異。
經審理,法院認為
●1.借款本金
小貸公司在放款後當天通過第三方平台從唐某賬号劃扣4千元,法院據此認定雙方借款本金為196000元。
●2.借款利率
原告作為小額貸款業務專業機構,并沒有及時、真實、準确、全面地向唐某披露其提供的貸款産品的實際年利率及對應的還款方式,且還款明細表中也沒有唐某的簽字。因此,法院認為該合同中關于每期還款金額計算的格式條款無效。
法院按照總借款本金196000元,一般貸款利息計算的月息1.1%,及固定每月還款本金,核算唐某償還的本息及尚欠本息數額,并判決唐某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按月利率1.1%标準支付借款利息,其後因宣布貸款合同到期不再計算借款利息(按照合同約定起算違約金)。
●3.管理費問題
對照還款明細表及實際劃扣賬單,唐某每期還款中還包含了一筆名為管理費的款項,累計6122.67元。但是貸款合同中并未約定管理費,該筆費用缺乏法律依據,該部分費用抵扣為歸還的借款本金。
●4.罰息、違約金問題
罰息:合同約定,如唐某逾期還款,應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以逾期本金的0.2%支付罰息,該标準過高,法院調整為唐某應自逾期還款之日(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次日為違約金起算之日)止按年利率2.2%标準支付罰息。
違約金:合同約定,如借款人發生違約事件,應按貸款人主張貸款提前到期時間的次日起每日0.2%支付違約金。該違約金标準超過法律規定的利率上限,法院将違約金标準調整為年利率15.4%,并判決自2021年11月16日起算違約金。
判決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唐某償還小貸公司尚欠本金96656.03元,支付2020年6月16日至2020年7月15日利息1063.22元,支付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利息、罰息18368.94元,并自2021年11月16日起支付違約金至款項付清為止(違約金以96656.03元為基數,按照年利率15.4%的标準計算)。
宣判後,當事人均息訴服判。唐某主動履行判決義務,一次性清償所欠款項。
法官後語
近年來,金融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此,法官提醒廣大金融消費者,在享受融資、借貸便利化的同時,要警惕金融借貸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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