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由此可見,在無法提供被告的财産證明時,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調查取證,并提交書面的調查取證申請書。應當注意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搜集财産線索及相關證據,如果離婚時沒有财産線索,即使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法院也無法調取财産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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