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受賄是歸國家監察委員會立案處理的。
【法律依據】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國家監察委員會負責調查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涉業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财等職務案件。
第十二條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隐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私分罰沒财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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