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處罰: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過行政處罰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向他人販賣毒品後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販賣毒品,符合前款規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條件的,以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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