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财産;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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