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拆遷條例》第十七的條規定,拆除違章建築。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時應當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該按照其面積的建設、安裝造價結合剩餘期限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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