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申請書中應當載明的事項,當場制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并由申請人簽字确認。
【法律依據】
《行政複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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