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憑借據能要回借出的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原告實際支付給被告借款是雙方借款合同生效的條件。故原告在基于借貸關系主張被告返還借款時,應對款項實際交付的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單憑借條不能直接認定借款事實的實際發生,法院需在此基礎上審查雙方的借款合意和審查借款實際行為是否真的履行,以此來佐證借條的證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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