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及以後開始參保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時辦理退休手續。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經參保,2011年7月1日以後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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