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社會保險對于公司而言是強制性的義務,無論是公司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履行。因此,即使勞動者不想參加社會保險也是不行的,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如果公司不給交社保可以跟用工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或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反映并投訴,是可以得到有效解決的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七條
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内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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