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争議的情況,争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後補填内容的效力。空白條款是否必然導緻合同不成立或無效,要區分空白條款涉及的内容對于合同的意義。空白條款的補填一般應推定為簽章人在簽章時已經知曉或授權,但有相反證據時也可以推翻此類推定。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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