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利息的法律規定,具體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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