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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規定有哪些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9-19 02:18:5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二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三條,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隐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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