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運輸損害賠償,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随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随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