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黃金變現可以在銀行辦理回購業務,或去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機構進行黃金變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第八條,金銀的收購,統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除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委托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金銀。
3、第十二條,個人出售金銀,必須賣給中國人民銀行。
4、第十三條一切出土無主金銀,均為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熔化、銷毀或占有。單位和個人發現的出土無主金銀,經當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鑒定,除有曆史文物價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外,必須交給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價款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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