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借款協議書應寫明,借款人和貸款人、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基本信息;借款的數額、利息和履行期限、方式;抵押物的基本情況;抵押擔保的範圍和擔保的方式等内容。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财産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币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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