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刑罰中的“徒刑”是指:凡是受肉刑的犯人,都要從事一定的工作,執行勞役。
徒刑發展的三個時期:
1、西周時期:
商朝就已出現的徒刑,西周繼承下來,并對此進行了發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對徒刑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罷民”。
2、秦漢時期:
秦代的徒刑與肉刑合并使用,漢初沿用秦制,仍繼續使用墨、劓、刖、宮等殘害犯人肢體的肉刑,其刖刑分為斬左右趾兩種。漢文帝時實行刑制改革,關于改革的具體過程參見《中國刑法史稿》第168至169頁。改革後廢除了肉刑,以笞刑代替肉刑。
3、魏晉南北朝:
徒刑體系發展起來。《魏律》規定:髡刑有四;完刑、作刑各三。髡刑具體内容不詳,但肯定屬徒刑,共有十等之差。魏晉之髡刑與前世髡刑不同,是徒刑,髡是附加刑,還要加笞,最低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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