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離職的銀行信貸員對在未來出現的不良貸款不需要負責。
離職手續交接清楚,當事人與原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也無需承擔工作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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