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分割财産的範圍隻能是夫妻共同财産。包括:(l)一方購置的房産,結婚8年以上的;
(2)一方持有的貴重金屬,結婚8年以上的;
(3)一方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收入;
(4)雙方共同購置的生活資料和生産資料。
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共有财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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