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分割:
夫妻協商财産分割,根據自願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财産,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二)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财産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産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财産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财産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夥财産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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