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免責事由:
1、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确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
2、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3、不可抗力。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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