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在執行死刑前的權利有:
1、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執行死刑,應當在交付執行3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臨場監督。在執行死刑時,檢察院應當派員臨場監督。
3、執行死刑前,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劄,并制作筆錄,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
4、執行死刑應當公布,不應示衆。
根據《刑法修正案》規定,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故意殺人,綁架,搶劫,強奸,販毒,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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