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部門表示,考駕照必須要身份證原件。在辦理新身份證期間,學員可攜帶臨時身份證參加駕考。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時,應當立即向本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告,并辦理申報補領新證的有關手續。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領臨時身份證。
公民補領新證後找到原證的,應當将原證交給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具體申領程序是:
(一)具備《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公民,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辦理申請手續,要交驗居民戶口簿、本人近期一寸免冠黑白相片(相片尺寸标準同居民身份證),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
(二)公安派出所将公民個人信息核準後報送縣(市)公安局或設區的公安分局審核簽發,并負責制作證件。
(三)公安機關在收到申請後的三日内将證件發給申領人。
(四)領取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在領取居民身份證時,應當交回臨時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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