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規定的特定債權人優先于其他債權人甚至優先于其他物權人受償的權利。
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适用條件:
優先受償權的特點表現為:
首先,它是不依破産程序能夠對特定财産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擔保權是優先受償權的基礎。
其次,優先受償權限于在特定财産上得到。特定财産指進行債權擔保的财産。
再次,優先受償權僅能在破産财産中擔任保權的特定财産上設定的擔保權。所以,其對象隻限于破産範圍内的特定财産,對于其它财産,都不能使用優先受償權。
第四,債務人提供的财産擔保必須是在破産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設定的。按我國《破産法》規定:在法院受理破産案件前六個月到破産宣告之後的期間内,破産企業對原來沒有财産擔保的債務提供财産擔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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