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發生質量問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當到法院起訴。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因标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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