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生父子關系是不能脫離的;如果是養父子關系脫離的,應到民政部門辦理。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拟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産生的,這種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隻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拟制直系血親主要指養父母子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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