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相對記載事項為付款地、出票地,但是票據不會因為該事項未做記載而無效。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彙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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