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砸傷責任的明确是一般由墜落物品的所有者或者其管轄者所承擔,對高空墜物所造成的人身财産傷害進行賠償。如果不能找到墜落物品的所有者,則應該由該高層建築的所有者負有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挂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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