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确定應納稅所得額:
(一)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
(三)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确定應納稅所得額。
(四)無法确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産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将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法律依據】
《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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