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是用夫妻共同财産買的可以要回。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财産的前提是征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财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生效時間是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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