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沒有具體的時限但是公安機關辦理案件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日可延長至60日,在這個時間内調解可以避免事情的惡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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