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拖欠工資,農民應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并以錄音、錄像或達成書面協議的方式保存證據。雙方協商不成的,農民工可以撥打社會保障服務熱線進行投訴,也可以向所在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到工會援助中心、工會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如果出現仍然無法解決,可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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