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賃合同;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四)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如果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記載的主體一緻,不屬于不得出租的房屋,則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内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向租賃當事人開具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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