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六年的合同到期不續約的話是補償六個月的工資,也就是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這六年期間的平均工資,等于在離職的時候是一次性能夠拿到七個月的工資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院關于勞動合同法的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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