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緻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财産遭受損害的受害方。
被保險人應否對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是判斷是否屬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準。立法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權向被保險人求償,被保險人也負有向其承擔賠償義務的人。
實際上,第三者是個不特定的主體,其隻是一個有範圍限制的集群概念,隻有當發生事故後有具體的受害人時該第三者才被具體化和特定化。責任保險的根本功能在于排除被保險人的責任,保護受害的第三者獲得有效的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标的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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