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訴是介于偵查和審判之間的一個階段。偵查活動終結以後,對偵查活動實施監督。同時,又是法院進行審判的前提,有利于審判順利進行。2、公訴的監督職能有利于最終實現公正審判,并保證訴訟程序的客觀公正性。3、公訴制度是代表國家,追究犯罪,保障公民民主權利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一百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确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确;(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三)是否屬于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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