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絕辯護的情況有:
1、被告人拒絕律師。根據《最高法解釋》第38條:“被告人堅持自己行使辯護權,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記錄在案;被告人如果屬于盲、聾、啞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拒絕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為其另行指定辯護人。”
2、律師拒絕被告人。根據《律師法》第32條規定,律師接受委托後,發現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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