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準規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用18位阿拉伯數字或大寫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别代碼、6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9位主體标識碼、1位校驗碼。
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機構類别代碼、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主體标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和校驗碼五個部分組成,并對涉及到的組織機構、法人、其他組織、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概念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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