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建築保護修複的原則是必須原址保護、盡可能減少幹預、定期實施日常保養、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曆史信息、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曆史信息、正确把握審美标準、必須保護文物環境、不存在的建築不應重建、考古發掘應注意保護實物遺存、預防災害侵襲。
2、紀念建築、石建築、石窟寺壁畫、造像、古碑石刻等修繕工程,應嚴格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
3、“不改變原狀”的原則,系指始建或曆代重修、重建的原狀。修繕時應按照建築物的法式特征、材料質地、風格手法及文獻或碑刻、題銘的記載,鑒别現存建築物的年代和始建或重修、重建時的曆史遺構,拟定按照現存法式特征、構造特點進行修繕或者采取保護性措施;
依工程性質,可分為五類,如下;
1、經常性保養維護工程;
2、搶險加固工程;
3、重點修繕工程;
4、局部複原工程;
5、保護性建築物與構築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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