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補辦身份證居民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換領)和居住證等有效證件,在居住地申辦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換領、損壞換領、丢失補領業務。
【法律依據】
《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内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适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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