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實際執行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無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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