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财産嗎?所謂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受我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财産。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财産,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财産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法定夫妻共同财産是指在夫妻雙方婚前或婚後未對夫妻财産作出約定或者約定無效的情況下,直接适用《婚姻法》法律規定的夫妻财産制度。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财産制采取的是法定财産制與約定财産制相結合的制度,并明确規定,在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時,才适用法定财産制。法定财産制中又可分為法定共同财産制和分别财産制,剩餘共同财産制,聯合财産制等。根據我國新婚姻法規定,我國的法定财産制包括了第17條規定的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和第18條規定的法定特有财産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一條有更具體的解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财産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一)一方以個人财産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産安置補償費。綜上所述,醫療保險金如是婚後取得,在無特殊的産權歸屬約定情況下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财産,故黃先生的這種情況,應當在保險金中劃分一半作為當事人的财産,剩下的才作為遺産辦理繼承手續。
二、夫妻對共同财産的義務:在夫妻共同财産制下,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夫妻一方不得妨礙另一方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财産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權。夫妻對共同财産要共同負擔一些義務,主要包括:家庭生活費用由共同财産支付,共同财産不足負擔時,夫妻各自以個人财産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負擔。家庭生活費用的範圍主要包括:(1)維持婚姻共同生活的費用;(2)撫育子女的費用;(3)家庭成員所需要的醫療費用;(4)夫妻一方或雙方及其子女所需要的教育費、職業培訓費;(5)其他屬于維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要的費用。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承擔是基本原則。有共同财産的,首先應由共同财産負擔,共同财産不足時,各自應個人财産或以提供家務等方式共同負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承擔連帶責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首先用共同财産清償,在夫妻共同财産不足以清償時,則各自以其個人的财産負連帶責任。因管理共同财産所花費的費用應當以共同财産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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