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來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人民法院自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産、不動産及其他财産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所以銀行賬戶被凍結,法院應當送達凍結裁定。銀行沒有義務通知本人。
當然,不管是法院還是公安機關凍結賬戶都應該是給當事人一個書面裁定或者通知或者凍結清單的,銀行也應提供信息,告知是哪個部門凍結的。當事人可以到該部門咨詢、核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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