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其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而殺人,構成防衛過當的,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一般會減輕或免除處罰。在特殊正當防衛的情況下,也就是針對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等行為做出的防衛,是不存在防衛過當的,即使是殺死人,此時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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