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要的手續有: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需要的材料有: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内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3、提交結婚雙方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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