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種情況下造成當事人一方遭受重大的損害,這個時候雙方當事人就應該重新協商,如果達不成協議,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來解除合同、變更合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在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方面,根據《合同法》關于公平原則的規定,參考《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規定,在其第26條規定了情勢變更條款: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确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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