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約定的從約定,對于沒有約定的按照法律規定:
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确,給付貨币的,在接受貨币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币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複》,“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标的物為貨币。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别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将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确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複确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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